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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陳怡均
聯絡電話:02-27747334
傳真:02-8773416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80023900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或各公開發行公司。

說明:

旨揭法規業經本會98年5月21日以金管證一字第098002390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正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

副本: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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