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同意投信投顧公會所提「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5條所定緩衝期屆滿後,現行「境外基金動態訊息接收及通報作業程序」停止適用乙案之函文影本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據金管會95年4月25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112829號函與投信投顧公會95年5月5日中信顧字第0950003849號函辦理。
二、配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與金管會同意投信投顧公會所提「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5條所定緩衝期屆滿後,現行「境外基金動態訊息接收及通報作業程序」停止適用乙案之函文,就緩衝期屆滿前境外基金動態訊息之接收及通報會員單位作業,本會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經總代理人報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
依境外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總代理人依該辦法規定應公告之事項,應經由金管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進行傳輸完成公告。請各會員單位自行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查詢。
(二) 尚未經總代理人報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
於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5條所定緩衝期屆滿前,投信投顧公會仍會提供本會尚未經總代理人報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動態訊息,故本會仍會轉發通報各會員單位並於本會網站揭露。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