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會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標準」乙份,請轉知會員機構參考,請查照。
本標準除內政部審查部分應依該部規定辦理外,其餘自發文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內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