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指信託業併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二)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貼本會公告欄)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銀行銀局(資訊室)(請於網路通報全國資料庫)、(第一至六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