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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修正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之公告方式。(經民國108年2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2190號令廢止)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500285660號
附件:

 

 

一、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指信託業併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二)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銀行銀局(資訊室)(請於網路通報全國資料庫)、(第一至六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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