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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公告事項須配合辦理。(金管會95年7月25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285663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50028566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所報配合「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公告事項,建置完成公告網站一案,洽悉。並請依說明事項轉知會員機構辦理。

說明:

一、復貴會95年6月16日中託業字第950311號函。

二、本會已另以95年7月25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285660號令發布「修正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旨揭管理辦法規定應公告事項之公告方式,請依前揭函令規定辦理。

三、為建構旨揭網站完整資訊,以及建置集合管理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之基本資料及淨資產價值資料庫,開放各界查覽,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上開資料如係以所在地之日報辦理公告者,應另將相關公告資料鍵入貴會建置完成之公告網站。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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