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針對部分境外基金即將於95年8月1日終止受託投資及部分銷售機構不再銷售特定境外基金,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5條規定及95年4月18日「研商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簽訂境外基金銷售契約相關問題」會議決議辦理。
二、原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請於95年8月1日前將下列事項通知客戶:
(一) 未經本會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通知客戶所投資之境外基金即將於95年8月1日起終止受託投資,除對原在國內採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投資人得繼續其扣款外,不得新增申購。而原辦理該等境外基金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前述未買回或繼續扣款之境外基金投資人,得提供必要之資訊。
(二) 已經本會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惟銷售機構未與總代理人簽訂銷售契約,不再銷售該境外基金者:通知客戶該銷售機構自95年8月1日起不再銷售該境外基金,除原在國內採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投資至95年10月1日外,不得新增申請;投資人可向其他已與總代理人簽訂銷售契約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
三、未來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發生有主動解約或不續約之情事,請於1個月前通知所屬客戶。
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