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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字第88772873號函、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台財融字第89761221號函、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五)字第0090908056號函、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融(五)字第0925000300號令及九十四年五月九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214號令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令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5年09月18日金管銀(五)字第 09500386206號 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
附件:

 

廢止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字第88772873號函、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台財融字第89761221號函、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五)字第0090908056號函、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台財融字第0925000300號令及本會九十四年五月九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214號令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至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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