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審定標準」修正條文如附件1,請 查照。
一、本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403190號函(如附件2)准予備查。
二、依據本會95年8月17日第2屆第29次理事會暨第16次監事會聯席會決議,有關原核發之服務證請自行作廢,不再辦理回收。
三、各會員單位仍應辦理經營與管理人員審定申請,惟自即日起通過審定者本會不再核發合格服務證,爰此亦不收取製作工本費每張新台幣壹佰元。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