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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審定標準。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方式:邱家乾
電話: 02-23515299分機220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e-mail:after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託秘字第95049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審定標準」修正條文如附件1,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403190號函(如附件2)准予備查。

二、依據本會95年8月17日第2屆第29次理事會暨第16次監事會聯席會決議,有關原核發之服務證請自行作廢,不再辦理回收。

三、各會員單位仍應辦理經營與管理人員審定申請,惟自即日起通過審定者本會不再核發合格服務證,爰此亦不收取製作工本費每張新台幣壹佰元。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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