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之提取,應事先經本會核准,惟 貴行未審查相關證明文件即由新昕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0月2日提領營業保證金新台幣五千萬元正,嗣後請注意配合辦理,避免發生類似情事,請 查照。
依據本會95年1月3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139號函辦理,並復 貴行95年10月3日泰信託字第09599902664號函。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