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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0月16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147366號函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保管業務之銀行,就營業保證金之提取,應注意須事先經該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林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123
傳真:02-8773419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501473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之提取,應事先經本會核准,惟 貴行未審查相關證明文件即由新昕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0月2日提領營業保證金新台幣五千萬元正,嗣後請注意配合辦理,避免發生類似情事,請 查照。

說明:

依據本會95年1月3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139號函辦理,並復 貴行95年10月3日泰信託字第09599902664號函。

正本: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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