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50005397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5285號令修正本準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配合調整公司組織架構、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九十六年度稽核計畫,並將上開修正內容提報本準則發布後三個月內或最近一次之董事會通過。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仍應依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底前完成申報九十六年度稽核計畫,惟若經前開董事會決議修正九十六年度稽核計畫,應於董事會後一個月內補正申報修正後之九十六年度稽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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