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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頒「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後應辦理之相關事項。(民國95年12月5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5397號令)(依民國99年3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107791號令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50005397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5285號令修正本準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配合調整公司組織架構、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九十六年度稽核計畫,並將上開修正內容提報本準則發布後三個月內或最近一次之董事會通過。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仍應依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底前完成申報九十六年度稽核計畫,惟若經前開董事會決議修正九十六年度稽核計畫,應於董事會後一個月內補正申報修正後之九十六年度稽核計畫。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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