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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研商「基金保管機構副署基金查核項目表」相關內容。(民國95年12月26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5866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電話:02-27747191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50005866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有關 貴公會與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研商「基金保管機構副署基金查核項目表」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基金保管機構對於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報檢查表」所列查核項目,其於副署基金月報時,應複核及無須複核項目詳如附件;其中應複核項目並應每日檢核是否符合規定。

二、在基金保管機構尚未自行建置檢核機制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充分提供必要資料予基金保管機構,俾利基金保管機構每日之複核。基金保管機構應儘速規劃自行建置管控系統,以利執行監督責任。

三、請 貴公會依附件所列應否複核項目,並配合本會於95年9月1日修正發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報檢查表」報會。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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