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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提供相關資料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格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電話:02-27747260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501595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說明二格式提供該投資人之相關資料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基金銷售機構應提供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所屬投資人之相關資料格式如下:

(一) 基金投資人代號。

(二) 近期從事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基金交易資料:

1. 基金名稱。

2. 買回申請日期。

3. 本次符合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買回單位數。

4. 符合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買回單位之原始申購日期。

5. 符合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買回單位之原始申購單位數。

(三) 提供資料之銷售機構名稱(總機構)、聯絡人員、電話及傳真、地址。

三、銷售機構提供前項(一) 基金投資人代號資料,對同一投資人所編代號應前後一致,俾利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識別及拒絕長期從事短線交易投資人之新增申購;同項(二) 4及5之資料內容如含一筆以上資料並應逐筆列示。

四、基金銷售機構最遲應於投資人申請買回次一營業日下午5時前提供說明二所列資料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俾利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計算及給付投資人買回價金。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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