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報 貴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條文修正草案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二辦理。
一、依據 貴公會95年11月22日及95年12月29日中信顧字第0950010132號函及0950011328號補正函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投信會員公司應確實依該修正條文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並應於96年6月30日前依旨揭修正條文檢討修訂完竣所經理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有關建請本會考量人身保險業擔任銷售機構者,亦有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需乙節,基於投資人權益保障,請研擬配套措施後再議。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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