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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照辦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修正條文暨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傳真:02-87734382
聯絡人:游源能
聯絡電話:02-27747260
電子郵件:union@sfb.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0003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報 貴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條文修正草案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 貴公會95年11月22日及95年12月29日中信顧字第0950010132號函及0950011328號補正函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投信會員公司應確實依該修正條文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並應於96年6月30日前依旨揭修正條文檢討修訂完竣所經理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有關建請本會考量人身保險業擔任銷售機構者,亦有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需乙節,基於投資人權益保障,請研擬配套措施後再議。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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