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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50160701號

主旨: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

二、本會94年5月10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2000號公告不再適用,旨揭公告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銀行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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