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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22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聯絡方式:周慧瑜
02-89680899#0373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三字第096000106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

「保險法」第22條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96年1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51號令公布,檢送總統府秘書長96年1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50號函暨相關附件及行政院96年1月15日院臺財字第0950001829號函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請轉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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