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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依信託業法第17條辦理保管業務,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訂委託契約,核屬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即非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定義範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02 – 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五)字第0968500118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絛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銀行依信託業法第17條辦理保管業務,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訂委託契約,核屬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即非屬本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定義範疇,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12月5日中信銀法託字第95810320112號函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中央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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