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首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2月5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60004182號令發布施行。
二、請加強對業經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惟尚未與客戶簽約業者之宣導。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