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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傳真:02-87734382
聯絡人:陳先生
聯絡電話:02-27747134
電予郵件:cly@sfb.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04182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首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2月5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60004182號令發布施行。

二、請加強對業經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惟尚未與客戶簽約業者之宣導。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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