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05878號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稱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一、第二條第六項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及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第十條第一項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閒置資金存放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 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含)以上。
(二) 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含)以上。
(三) 經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含)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含)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含)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tw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3級(含)以上。
二、本會93年11月1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226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本公告自即日生效。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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