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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即日起廢止93年11月15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548號令及94年4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1708號公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051183號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業於95年1月20日修正第十四條並刪除第十五條,除依規定不得投資或交易之項目及限制外,尚屬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得投資之範圍,爰本會93年11月15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548號令及94年4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1708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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