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本公司「對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24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160959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合開處理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刪除原第2條第四款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才須公告之規定。換言之,嗣後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從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不論金額多寡,均應作重大訊息揭露。
(二) 增訂第2絛第26、27及28款規定,規範受託機構出具基金管理績效報告、不動產每年鑑估價值發生重大變動,影響受益證券價格,及發起人每季底提供持有受益證券等情形時,均應將相關訊息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俾使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更加公開透明。
三、為落實上揭規定,使公告內容更具完整性、參考性,請受託機構爾後於申報第2條第5款及27款有關估價資訊之重大訊息項目時,應將估價方法採用理由、權重及其決定說明(若採收益法者,尚應包含收益資本化率和折現率)等事項納入申報內容中。
四、另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26日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6042號令發布之「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評估報告」規定,受託機構於申報第2條第4款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之重大訊息時,公告內容應包含預計購買價格、決定購買因素及預定購入標的價格與專業估價者所估價格差異說明等項目。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