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 貴會發布之「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復請 查照。
一、依據 貴會96年2月13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6516號函及96年2月15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3176號函辦理。
二、關於 貴會發布之「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企業經營者履約保證成立信託專戶之規定,所訂機制似未完善,信託業者在實際執行上恐有疑義,爰本局業於行政院清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月30日第143次委員會議提出建議,請予參考。
三、另經濟部業於96年3月5日召開會議討論「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履約保證相關事宜,會中已針對業務執行之疑義做成決議,該部近日將以另發布函釋補充之方式,以利實務之執行,惠請卓參該部歷次相關會議資料。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