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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金管會銀行局意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扳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聯絡方式:林佳蒂
02 – 8968971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銀局(三)字第096000776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 貴會發布之「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6年2月13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6516號函及96年2月15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3176號函辦理。

二、關於 貴會發布之「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企業經營者履約保證成立信託專戶之規定,所訂機制似未完善,信託業者在實際執行上恐有疑義,爰本局業於行政院清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月30日第143次委員會議提出建議,請予參考。

三、另經濟部業於96年3月5日召開會議討論「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履約保證相關事宜,會中已針對業務執行之疑義做成決議,該部近日將以另發布函釋補充之方式,以利實務之執行,惠請卓參該部歷次相關會議資料。

正本: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副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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