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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委會發布之「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經濟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經商字第10802414950號、農防字第1081497232號、衛授食字第1081203330號、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36268號、通傳平臺字第10800615041號、交路字第10800336131號、文綜字第10810373961號、台財庫字第10800123801號、輔事字第10801010461號公告訂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但業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聯絡方式:林佳蒂
02-8968971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銀局(三)字第0960007766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行政院體委會發布之「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乙份,請參考。

說明:

依據行政院體委會96年2月13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6516號函及96年2月15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3176號函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體委會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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