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否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轉陳 貴公司95年12月6日中信銀個託字第95021120269號函及中央銀行外匯局96年1月16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06375號函辦理。
二、為保護信託契約之委託人權益,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者,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至全部贖回為止,但投資人不得增加基準扣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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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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