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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詢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否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李惠珍
聯絡電話:02-27747131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036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詢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否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轉陳 貴公司95年12月6日中信銀個託字第95021120269號函及中央銀行外匯局96年1月16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06375號函辦理。

二、為保護信託契約之委託人權益,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者,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至全部贖回為止,但投資人不得增加基準扣款金額。

正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中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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