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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信託業者辦理商品禮券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之信託業務,應審慎評估各項風險後依徵授信程序配合辦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 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三)字第096000679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鑒於各行業「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將履約保證及信託機制列為「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之選項,爰請轉知各會員,審慎評估各項風險後依徵授信程序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依據經濟部96年2月7日經商字第09600514050號函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經濟部、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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