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各行業「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將履約保證及信託機制列為「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之選項,爰請轉知各會員,審慎評估各項風險後依徵授信程序配合辦理。請 查照。
依據經濟部96年2月7日經商字第09600514050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經濟部、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