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信託業者辦理國內基金銷售業務,請督促並轉知會員機構應確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及本會相關函示建立短線交易防制等內部控制制度辦理,請 查照轉知。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6年3月7日證期四字第0960010829號函辦理。
二、依前函,多數擔任國內基金銷售機構之信託業者,其辦理國內基金銷售業務應建立之短線交易防制等內部控制制度,無法配合本會96年2月15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09023號函(上函諒達)所訂,出具將儘速辦理內控制度修訂及資訊系統修正,並於自訂期限(不得逾96年12月12日)前修訂完竣之內控制度,交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轉送該同業公會審查之聲明書,已嚴重影響近期國內投信事業新基金之募集作業。請督促會員機構確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3條第4項、第26條第1項及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三、請貴會儘速協調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就短線交易之內容、發現客戶短線交易之作業流程、罰則、處理程序、客戶教育宣導及其他必要事項,取得共識及一致性之處理原則,以利本案落實執行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