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17條保管業務,因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訂複委任契約,非屬「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之範疇,請 查照。
依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12月5日中信銀法託字第95810320112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