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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17條保管業務,因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訂複委任契約,非屬「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之範疇。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20
傳真:(02)2357126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600179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17條保管業務,因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訂複委任契約,非屬「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之範疇,請 查照。

說明:

依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12月5日中信銀法託字第95810320112號函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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