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為系統建置時程需要,申請延長信託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送交同業公會審查之緩衝期至97年6月12日乙案,同意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96年4月30日中託業字第0960000273號函及本會96年2月15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09023號辦理。
二、貴公會會員如確因資訊系統過於龐雜,致無法於97年6月12日前完成內部控制制度之補送審查,應於96年12月12日前敘明原因、提出具體作業時程及經董事會同意之證明文件,個案向本會申請延長緩衝期限。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