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合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總金額,得在不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內為之。」所稱「當年度」係指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指數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成立當年度非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當年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請 查照。
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96年5月18日中信顧字第096000426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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