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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6條之規定,其中所稱「當年度」係指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指數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成立當年度非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當年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林靜怡
聯絡電話:(02)2774-7191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273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合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總金額,得在不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內為之。」所稱「當年度」係指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指數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成立當年度非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當年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96年5月18日中信顧字第0960004269號函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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