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以『募爆』、『下架』、『暫停申購』及『額度有限』等作為促銷、勸誘之相關函文。(民國96年6月5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8446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林靜怡
聯絡電話:02-27747191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284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以『募爆』、『下架』、『暫停申購』、『額度有限』等作為促銷、勸誘他人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之訴求,請轉知所屬會員並請其督導基金銷售機構確實遵守;另請 貴公會加強宣導,以避免誤導投資人,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0條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報載「募爆追募基金很會飆」、「保誠亞太基礎建設基金圓滿募集」等二則內容(報樣影本詳附件)供參。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