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以『募爆』、『下架』、『暫停申購』、『額度有限』等作為促銷、勸誘他人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之訴求,請轉知所屬會員並請其督導基金銷售機構確實遵守;另請 貴公會加強宣導,以避免誤導投資人,請 查照。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0條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報載「募爆追募基金很會飆」、「保誠亞太基礎建設基金圓滿募集」等二則內容(報樣影本詳附件)供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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