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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其銷售機構,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促銷重點時,內容應正確符實並遵守相關規範,暨請主動與媒體溝通績效表達之正確方式,避免媒體於轉載報導時,有誤導投資人之情事,請確實遵守。(民國96年6月6日中信顧字第0960004963號)(96年6月1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689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法務組 吳梓賢
聯絡電話:(02)25817288 分機703
傳真:(02)2581738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096000496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促銷重點時,內容應正確符實並遵守相關規範,暨請主動與媒體溝通績效表達之正確方式,避免媒體於轉載報導時,有誤導投資人之情事之函文影本乙份如後附,請確實遵守,請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96年6月1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689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正本: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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