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促銷重點時,內容應正確符實並遵守相關規範,暨請主動與媒體溝通績效表達之正確方式,避免媒體於轉載報導時,有誤導投資人之情事之函文影本乙份如後附,請確實遵守,請查照。
依據金管會96年6月1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689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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