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764號
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及第58條規定。
旨揭公告自即日起生效,本會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508號公告停止適用。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