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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該會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508號公告停止適用。(經民國102年3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8550號公告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764號

主旨:

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依據: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及第58條規定。

公告事項:

旨揭公告自即日起生效,本會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508號公告停止適用。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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