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經本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因故終止或暫停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原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投資,惟不得增加扣款日期或提高扣款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本會95年4月18日研商「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簽訂境外基金銷售契約相關問題」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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