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原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因故終止或暫停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原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投資,惟不得增加扣款日期或提高扣款金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陳秋月
聯絡電話:02-27747228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3021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原經本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因故終止或暫停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原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投資,惟不得增加扣款日期或提高扣款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本會95年4月18日研商「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簽訂境外基金銷售契約相關問題」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