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31870號
修正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及第58條規定。
旨揭公告自總代理人編具96年8月份月報起開始適用。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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