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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建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提供贈品以從事基金業務推廣活動乙節,金管會函示該建議未經金管會核准前,仍需遵守現行相關規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7月6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30251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法務組 吳梓賢
聯絡電話:(02)25817288 分機703
傳真:(02)2581738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0960006124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轉知 貴公司於本會所報建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允許提供贈品以從事基金業務推廣活動,研擬修訂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增訂第八條之一乙案,在未經該會核准前,從事基金業務推廣活動時,仍需遵守現行相關規範,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96年7月6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30251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正本: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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