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 貴公司於本會所報建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允許提供贈品以從事基金業務推廣活動,研擬修訂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增訂第八條之一乙案,在未經該會核准前,從事基金業務推廣活動時,仍需遵守現行相關規範,請 查照。
依據金管會96年7月6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30251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