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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補充釋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得否經客戶書面同意,提供本會規定格式以外之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已納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陳秋月
聯絡電話:02-27747228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373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所請補充釋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得否經客戶書面同意,提供本會規定格式以外之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乙案,本會已納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請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詢,請 查照。

說明: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暨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事務所96年7月6日未具文號函辦理。

正本:

理仁法律事務所【謝文倩律師 林怡萱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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