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 查照。
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業經本會96年7月10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34884號令發布諒達。
二、上述辦法條文部分因作業缺失,未更正第3條第2款、第7條第2項、第9條第4項、第11條第1項第13款、第12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1款、第37條第5項、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第67條及第72條第2項。本會業函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更正行政院公報在案。
三、檢附「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條文勘誤表」及更正後之條文各乙份,併請抽換更正。
立法院、行政院、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賦稅署、中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寶來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群益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富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華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鼎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永豐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康和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京華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台証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日盛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環球高蓋茨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委員賢源、林委員國全、吳委員琮璠、張委員士傑、楊委員雅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