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八字第0960027617號
一、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投資證券,得以委任方式委託經本會核准辦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託業及證券經紀商為之。
二、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點投資證券,應遵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第一點欲經營華僑及外國人以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計價證券之業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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