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業經本行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以台央外柒字第0960032252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規定乙份,請查照。
本行外匯局下列二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95年4月4日台央外柒字第0950019397號函。
二、95年6月16日台央外柒字第0950029484號函。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外匯局交易科、稽核科、匯款科、資料科(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