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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基金保管機構應加強相關法規訓練,確實執行監督及複核職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林靜怡
聯絡電話:(02)2774-7191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4135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邇來發現部分基金保管機構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未符合法令或信託契約所定投資或交易比率或其他投資限制,於基金月報檢查表中仍勾選『符合』,未能複核出此異常情事,請轉知基金保管機構應加強相關法規訓練,確實執行監督及複核職責。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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