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在台無住所外國人委任保管銀行向國內銀行辦理新台幣借款之授權書」參考範本(附件1),請 查照。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5 年 11 月 15 日金管證八字第0950150335號令及96年1月12日金管證八字第0950159353號令,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台幣借款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二、為因應相關法規之修訂,本會委請泰運法律事務所研擬「在台無住所外國人委任保管銀行向國內銀行辦理新台幣借款之授權書」參考範本,提供會員機構辦理該項業務之參考。
三、本案經96年度第7次業務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