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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4條第13款及第36條之1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羅斯福路一段7號4樓
聯絡人:張大為
02-23515299分機210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如行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6059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4條第13款及第36條之1修正條文如附件1,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9月5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382200號函(如附件2)辦理。

二、貴單位辦理旨揭條文相關業務時請併同參照中央銀行發布之「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十點,有關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委託人不得以信託資金為擔保辦理借款,及財政部92年2月24日台財融(四)字第0928010236號函應注意不得有害於委託人之其他債權人權利之相關規定(附件3)

三、本案經本會96年8月16日第3屆第6次理事會通過。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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