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會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研商訂定之投信公司與信託業銷售機構間有關基金短線交易防制之建議一致性處理原則(詳附件),請 查照。
為維護銷售機構之權益,建議各會員單位與投信公司簽訂銷售契約時,應於銷售契約中明定控管短線交易之主體,係為投信公司或為銷售機構。
各會員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