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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及廢止原財政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台財融(一)字第 ○九○一○○○一八四號令及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一一○○○四六四號令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裕民大廈)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六)字第09660004600號
附件:如文

 

一、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

二、廢止原財政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一○○○一八四號令及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一一○○○四六四號令。

正本:

(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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