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中央銀行外匯局(以下稱央行)為「提供財政部國人匯出資金投資國外歸戶資料」乙案所提供之加密程式與操作說明光碟、「三大公會討論提供央行國人結匯投資海外歸戶資料」會議記錄及央行新修正之「國人結匯投資國外歸戶資料Q&A」各乙份,請 查照。
一、依據央行書面資料(附件1)、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投信投顧公會)96年12月18日中信顧字第0960011202號函(附件2)及央行96年12月20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54237號函(附件3)辦理。
二、央行為配合財政部辦理稅捐稽徵需要,請金融機構等業者自97年1月2日起辦理以新台幣結購外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須依規定提供最終投資人資料予結匯銀行轉送央行,業於96年8月24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37581號函知辦理本案之相關規定,央行亦另於96年8月17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34841號函洽悉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個別投資人投資國外結匯金額分攤比例之計算方式,合先敘明。
三、復依央行96年12月6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521250號函編輯之「國人結匯投資國外歸戶資料Q&A」第6頁Q14規定,信託業以「信託專戶」名義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業)之海外基金(即投信業於國內募集並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基金)者,信託業須提供投資人明細資料予投信業。
四、惟為避免國人統一編號於不同業者間傳送而有國人資料外洩之虞,央行爰於96年12月13日邀集所有相關單位開會協商,其後並決定「持有投資人原始資料之業者於檔案送給其他業者或結匯銀行前,須依中央銀行外匯局委託中華電腦中心製作之加密程式將投資人統一編號予以加密,中間傳遞資料之其他業者與結匯銀行不須再作加密處理」。
五、檢附央行提供之加密程式與操作說明光碟乙份(附件1), 貴單位除應儘速完成測試作業,俾利97年1月2日起開始執行本案外,並請依央行指示(即附件1)妥善保管該程式,勿將該程式提供予本案無關之內、外部人員使用,如有任何操作問題,逕洽中華電腦中心汪先生(02-23931122轉879)或崔小姐(02-23931122轉558)。
六、上開信託業提供投資人明細資料予投信業一節,除客戶統一編號加密之議題外,有關應提供之資料內容、時點及傳輸方式等問題,經投信投顧公會於96年12月17日邀集本會及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開會討論,會議決議詳如附件2。決議中有關投信投顧公會需提供投信統一編號、投信發行之海外基金名稱及該基金統一編號、投資人明細資料檔名規格及檔案規格版本部分,將另函通知。
七、配合持有投資人原始資料之業者須於檔案送給其他業者或結匯銀行前,將投資人統一編號予以加密之作法,央行已於96年12月20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54237號函告修正「國人結匯投資國外歸戶資料Q&A」詳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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