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完整統計國人投資境外基金資料,將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境外基金納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並自97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請 查照。
一、依據金管會96年12月17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594621號函辦理(附件1)。
二、旨揭所述申報作業之申報義務人,已終止顧問之境外基金,係由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擔任同集團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負責申報(檢附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供已終止顧問境外基金所指定之申報義務人名單如附件2);已終止銷售之境外基金,則由原基金總代理人負責申報。配合旨揭申報作業銷售機構應提供相關基金每日申贖資料及最後截止申購日期等數據予申報義務人,會員單位就前述提供資料內容如有疑義,逕洽申報義務人或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蔡青倩(02-27195805#163)或林正芬(02-27195805#407)。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