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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歸屬為金錢之信託業務,於基金保管業務之相關作業處裡理原則乙案函文。(民國96年12月17日中託查字第0960000810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92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承辦人:劉憶娥
電話:02-23515299-223
傳真:02-23515643
受文者:臺灣銀行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中託查字第09600008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歸屬為金錢之信託業務,於基金保管業務之相關作業處理原則如說明三,請 查照並參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3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3月27日金管銀(四)字第09685001711號函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歸屬金錢之信託業務,爰信託業經本會核准辦理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且該信託業之信用評等達本會規定之等級以上者,即可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暨96年8月21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183610號函示「信託業擔任基金保管機構,就「信託法」、「信託業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應為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上述規範若有所扞格,應優先適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本會業已於96年8月28日以中託查字第的0960000565號函將前揭函文函轉各會員銀行。

三、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歸屬為金錢之信託業務,對基金保管業務之相關作業疑義,經與銀行局確認,相關作業處理原則如下:

(一) 會計科目調整: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歸屬於金錢信託,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之帳務應列於信託帳,惟其帳務處理方式得維持不變,並於日終進行科目調整,將「保管有價證券」科目數額結轉為「信託資產--保管有價證券」科目;「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科目數額結轉為「信託負債--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科目。

(二) 就「信託法」、「信託業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優先適用問題:

1. 信託財產評審仍依信託業法第21條「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之規定辦理。

2. 就信託法第31第2項「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乙節,優先適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相關規定。

3. 就信託法第68條第1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乙節,優先適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相關規定。

4. 就信託業法第19條第2項「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乙節,優先適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相關規定。

綜上第2~4點,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

(三) 為便於業者遵循與財務報表一致性考量,上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會計科目調整及保管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列入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評審,經主管機關同意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台灣工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新光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荷商荷蘭銀行台北分行、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荷商安智銀行台北分行、法商法國興業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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