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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專業機構得否受期貨信託事業之委託,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評價、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函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胡則華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214
電子郵件:brenda.hu@sfb.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689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所詢獨立專業機構得否受期貨信託事業之委託,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評價、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6年11月27日德意志字(96)第0187號函。

二、現行期貨交易法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法規並未禁止期貨信託事業委託獨立專業機構辦理基金資產評價、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惟期貨信託事業委託獨立專業機構辦理前揭事務,應依法令、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範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且如受任機構基金淨值計算錯誤時,期貨信託事業就其委任專業機構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三、前揭獨立專業機構須依法得辦理與期貨信託業務有關之代理業務,且與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關係。

正本:

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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