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獨立專業機構得否受期貨信託事業之委託,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評價、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公司96年11月27日德意志字(96)第0187號函。
二、現行期貨交易法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法規並未禁止期貨信託事業委託獨立專業機構辦理基金資產評價、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惟期貨信託事業委託獨立專業機構辦理前揭事務,應依法令、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範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且如受任機構基金淨值計算錯誤時,期貨信託事業就其委任專業機構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三、前揭獨立專業機構須依法得辦理與期貨信託業務有關之代理業務,且與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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