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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民國96年12月31日中託業字第960853號函)(民國96年12月20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674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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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6085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釋示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之函令(附件1)影本,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96年12月20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67469號回復本會96年11月21日中託業字第0960000745號函(附件2)之函文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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