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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移轉登記,應依內政部96年12月14日內授中辦字第09600569610號函要求辦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陳家珍
02–8968976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6005696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

關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移轉登記,應依內政部96年12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5106函要求辦理,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社員)機構。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6年12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5106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影本ㄧ份。

二、內政部上函略以:為符民法物權編抵押權章相關修正條文規定及地政機關登記審查需要,各金融機構於申請辦理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時,檢附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證明文件,應一併敘明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法令依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請參見民法物權編抵押權章相關規定)。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

內政部、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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