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公會、信託公會及壽險公會討論「提供央行國人結匯投資國外歸戶資料」乙案,請依「信託專戶、壽險專戶提供予投信業者真實受益人明細資料規則」(詳附件一)確實辦理,並於97年1月11日下班前提供貴公司本案聯絡窗口予本公會(詳附件二),俾利後續三大公會業者之間傳遞資料與聯繫,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96年8月24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37581號函附件二「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結匯明細資料檔」、96年12月17日三大公會及其代表討論如何提供央行資料會議決議、96年12月27日信託公會及壽險公會回復意見及中央銀行外匯局97年1月4日台央外伍字第0970009027號函(詳附件三)辦理。
二、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96年12月20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54237號函檢附之「國人結匯投資國外歸戶資料Q&A」修正版第四部份「資料報送、留存及更改」Q7,投信業者申報97年1月份結匯資料時,如尚無法取得信託專戶或壽險專戶其後之真實受益人明細資料,得先將信託專戶或壽險專戶當成一法人客戶申報,待信託業或壽險業提供資料後,投信業者至遲於97年3月底前依央行規定方法向結匯銀行更正資料。
三、請於97年1月11日下班前依附件二檔案提供貴公司本案之聯絡窗口及貴公司希望之資料傳輸方式予本會聯絡人李詩婷(電子郵件Lstina@sitca.org.tw),俾利後續彙整提供予信託公會、壽險公會及其會員使用。
四、檢附截至96年12月底投信海外基金明細及投信公司統一編號一覽表供參(詳附件四,共兩個工作表),日後如有新成立之海外基金,請各投信業者逕予通知相關信託業者及壽險業者。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權責主管決行